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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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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1-07-26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為提升國軍素質,維護軍職人員權益,並期達成兵役制度改革政策目標,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於民國84年制定公布,歷經二次修正。近年來,國軍因實施「精進案」,人力大幅精簡,組織亦有所變革;為健全法制,並符合國軍特性及轉型募兵制的過渡需要,特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軍職人員留職停薪規定,及調整退撫基金提撥上限等條文。

本法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 刪除現行一級上將不受除役年齡及服現役最大年齡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二、 定明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及最少年限期間。(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1條)
三、 增訂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應予停役,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惟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修正條文第14條)
四、 增訂因機關(構)、部隊、學校裁撤、裁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或調任增設副職、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於一年內經檢討未納入編制員額者,列為予以退伍對象;另停役原因消滅後,經核定始可免予回役或志願退伍。(修正條文第15條)
五、 增訂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毋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另退撫基金撥繳費用提撥費率標準,由現行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調整為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以維基金財務健全;並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提升至本條例中明定。(修正條文第27條)
六、 增訂支領退休俸軍人再任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及財團法人等職務,月支待遇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上,且高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低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停發其退休俸,但不停發其優存利息;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七、 增訂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符合一定條件之職務者,應停發其贍養金或同時停發其贍養金及優存利息。(修正條文第32條之2)
八、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有關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退撫基金費率標準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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