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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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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 政院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

日期:111-04-0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並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完備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災害發生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及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因此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另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實施及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強制執行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35條及第58條)
 

三、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得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修正條文第4條)
 

四、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成立前進協調所之規定;刪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視災情需要通知地方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五、定明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學校、醫院、團體、公司等,實施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修正條文第15條)
 

六、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減災事項,包括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修正條文第22條)
 

七、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整備事項,包括定期調查、整備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23條)
 

八、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以及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等宣導教材。(修正條文第25條)
 

九、修正依法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時,該管政府機關應主動給予人民適當之補償;另人民因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34條)
 

十、考量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40條)
 

十一、增訂由政府或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規定。(修正條文第52條)
 

十二、增訂各級政府針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予以表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0條)
 

十三、修正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發給津貼所需費用核發之主體。(修正條文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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