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第15條、第40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修正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無須停領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另為課稅規定一致,增訂政務人員所繳付的自提儲金,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總處會同考試院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政務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15條之施行日期分別為111年1月1日及108年8月23日。(修正條文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