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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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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就駕駛員尤振仲先生聲明予以澄清

日期:107-12-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針對1021普悠瑪事故駕駛員尤振仲先生於今(28)日委託立理國際法律事務所所發聲明稿內容,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發言人鐵道局胡湘麟局長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聲明稿所提「當日列車過武荖坑橋後,按照該路段速限,我將電門把手放置在刻度時速82、83公里來降速。但調查報告卻指出,電門把手從我出羅東站後直至出事前,都放置在刻度時速140公里。」一節,調查小組係依據出軌列車的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Train Control and Monitor System)所記錄的列車實際車速及速度把手位置的電子資料據實還原,按TCMS紀錄顯示10月21日6432次列車於16:44:51自羅東站出發,司機員短暫將速度把手於130 km/h及INCH段位來回操作1次後,即將速度把手置於140 km/h段位,列車通過武荖坑溪橋(約16:49:07)後,直至16:49:26列車出軌前,速度把手均置於140 km/h段位未曾改變,16:49:27列車出軌時速度把手推至OFF段位,車速為141 km/h,TCMS最後紀錄為16:49:28出軌後速度135km/h(詳附圖1、2,報告書第50、27頁)。按調查小組分析車速141 km/h不但超過該路段普悠瑪75 km/h之速限,亦超出該路段曲線傾覆臨界速度116~121 km/h,導致列車出軌。
 

二、有關聲明稿所提「意外發生前,我持續嘗試排除故障,最後一次復位完成後,我轉身隨即發現列車速度異常,為避免列車直接撞上月台造成更大損傷,因此,我緊急做了緊韌動作,試圖讓列車傾倒出軌。但調查報告指出,沒有任何煞車跡象。」一節,調查小組仍依據前述TCMS記載的電子資料,還原當時煞車操作情形,按紀錄顯示6432次列車自羅東站出發直至列車出軌,煞車把手均置於0段位(詳附圖1、2,報告書第50、27頁),意即未有任何煞車把手操作的紀錄。
 

三、有關聲明稿所提「聯合報新聞網流出的行調通聯紀錄,調查報告中寫的通聯紀錄,以及我記憶中的通聯過程,存在許多重要關鍵之處有所出入,我懇請當局公布完整且不間斷的行調通聯紀錄錄音檔,以及完整的事故訪談紀錄,供社會大眾檢視事發過程、通聯狀況與訪談的原貌。」一節,調查小組已將列車運轉過程中人員通聯的文字紀錄,列入報告書附件公開;至於通聯紀錄聲音檔,是屬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的偵查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限制公開。另有關訪談紀錄部分,調查小組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取得尤員書面同意後公開。


針對本次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小組對於事故發生的各種事實認定(調查事實認定理由),始終堅持以事證及專業科學分析為依據,重建並還原事故發生經過,期按國際間重大事故調查作法,找出真正事故原因,據以研提改善對策,預防類此慘痛事故再次發生。至於責任問題並非行政調查小組的任務範圍,將由行政主管及地檢單位查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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