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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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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升企業安全管理公共危險物品設備能力、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

日期:112-11-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提升企業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設備維護與安全管理的能力,並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工廠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如未訂定消防防災(護)計畫或未於火災發生時執行疏散避難引導,導致人命傷亡,將對其課以刑事責任,同時亦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等,以降低火災造成人命傷亡與損失,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消防救災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甚鉅,本次修法主要是政府吸取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重大火災的經驗,強調企業應重視自主風險管理,提升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設備維護與安全管理的能力,並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鼓勵工作人員能重視自身安全,對於未重視安全管理的企業也能勇於揭弊。
 

陳院長期盼藉由本次修法,健全工廠安全管理相關法制規範,包括:未來工廠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如未訂定消防防災(護)計畫或未於火災發生時執行疏散避難引導,導致人命傷亡,將對其課以刑事責任,以及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等,以降低火災造成人命傷亡與損失,提升我國公共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另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為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三、增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風險標示板,以提供消防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搶救之危害風險辨識。(修正條文第21條之2)
 

四、增訂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該二計畫執行避難疏散,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35條)
 

五、增訂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罰責。(修正條文第40條)
 

六、提高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場所未設置或維護其位置、構造或設備之罰鍰額度上限;增訂該場所發生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業務之罰責。(修正條文第42條)
 

七、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提高罰鍰額度上限;並增訂未設置或即時更新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罰責。(修正條文第43條之1)
 

八、考量本次修正條文需有政策宣導期,俾利各該場所配合,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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