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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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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03-12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法務部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將保護對象由犯罪行為受重傷的被害人或死者的遺屬,擴大到性侵害、家庭暴力、兒少犯罪、人口販運以及大陸與外國籍勞工、配偶等案件的被害人,同時提高補償金額,最高可達210萬元,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將更加完整,被害人也將受到政府更好的保護與照顧。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犯罪被害人的不幸常受到社會的忽略,政府除要懲罰犯罪者,也要撫平被害人的傷痛,重建他們的生活。社會上常基於人權考量,有時犯罪加害人反而受到更多重視,而被害人在案件發生後,往往在媒體上喧騰一時就被遺忘,但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也不容忽視。

劉院長表示,他曾多次前往探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被害人刻苦銘心的受創印象深刻,但是有一些人竟能夠化悲憤為愛心,主動幫助更多的人,十分令人感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往進步的方向修訂,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法務部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包括,將性侵害的被害人納為本法保護對象,得申請被害補償金;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係指刑法違反其意願而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妨害性自主罪被害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違反兒童及少年意願的性交易犯罪被害人。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也將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放寬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的申請人資格,除被害人得親自申請外,並得委任代理人或由最近親屬或相關機關、團體代為申請。
此外,本次修法也將增加最高金額4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因犯罪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被害人均可申請本項補償。

另外,修正草案中明定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及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的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亦為保護措施協助對象,惟其他法律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的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本於人道,被害人為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的配偶或勞工時,免受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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