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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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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02-2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外交部擬具的「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外交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外交部表示,「海牙外國公文書免除驗證公約」(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簡稱「海牙簽註公約」)於1961年生效後,經112國廣泛採行,我國囿於國際政治因素,現階段暫未能加入,但我駐外各館處正積極籌備與他國洽簽雙邊「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以免除經我國驗證文件須再經外國機構驗證的冗長程序。

外交部進一步表示,另自105年6月1日起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取代「文件證明專用驗證貼紙(彩色防偽驗證貼紙)」辦理文件證明業務,為符實務作業,因此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作業方式,修正蓋用驗證章戳或黏貼文件證明專用貼紙為驗發文件證明書。(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21條)
二、為落實洽簽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目的,增訂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之效力。(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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