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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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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子女的姓氏更具彈性

日期:97-10-09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法務部所提出民法第1059條、1059條之1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劉兆玄院長表示,子女姓氏的決定與變更,不僅涉及子女人格權,且與社會人格的可辨識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以及家族制度表徵與父母選擇權等息息相關,行政院基於兩性平權及子女利益優先的考量修法,未來子女的姓氏將更具彈性。

法務部指出,民法自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以來,子女的姓氏已由原先規定的從父姓,改為可由父母約定從父姓或母姓,積極落實兩性平等原則,為我國身分法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然因該次修正對於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時,並未明定處理方式,而且實務上也發生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等有未盡保護、教養的情況,該子女卻無從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的不合理現象。

法務部表示,有鑑上述情況,因此配合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明定父母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時,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民法第1059條第1項)。

另外就放寬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由的規定,如果父母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況時(例如性侵害),該子女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民法第1059條第5項及第1059條之1第2項)。

另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可能從父姓或母姓,而現行規定僅以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作為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事由,惟生父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卻不得以之作為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姓氏的事由,有違兩性平等原則,一併修正(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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