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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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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

日期:108-02-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修正案可強化海巡機關人員行使職權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的依據,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人船安全,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洋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海洋委員會指出,「海岸巡防法」民國89年公布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為符合任務實需,解決現行窒礙問題,特擬具本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海域範圍除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外,擴及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及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另增訂海巡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符實務執行需求,增訂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要件及人民權利救濟途徑,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人船安全,海巡機關人員對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其依本法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得以強制力實施之,並處以一定罰鍰。(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受理民眾報案專線電話,並為避免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情形,致延宕其他案件處理時效,明定其罰責。(修正條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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