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蘇院長指出,本次修正主要為有利標售清理地籍,以達促進土地利用的目的,並可解決地方政府面臨的資金調度困境,同時修正經囑託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強化還地於民。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現行「地籍清理條例」有關代為標售作業的實務上困難,以及有部分原權利人提出返還已囑託登記國有土地的訴求,並解決神明會、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時舉證困難等問題,因此擬具「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現行標售次數由2次增加為3次,並增訂經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土地。發還土地時,國有財產主管機關得向申請人請求返還管理土地必要費用。(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增訂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有不能發還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發給土地價金之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三、修正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報與該土地登記名義人證明為同一主體據以辦理更名登記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