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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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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11-1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完善土石資源開發的審核及監督管理制度,強化違規案件處罰與善後整復等相關規範,以嚇阻不法,促使國土資源永續使用,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委員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相關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不須依該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土石採取情形,及應適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自治法規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應包括事項及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審核程序。(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4條)
三、土石採取許可期滿,或經撤銷、廢止,原土石採取人應具備整復計畫應辦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
四、增訂土石採取人就其銷售土石之標示義務,與土石採取人及運送人之抑止揚塵措施。(修正條文第32條之1及第35條之1)
五、修正違反該法相關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36條、第38條及第41條)
六、增訂政府機關辦理工程以專土專用方式取得土石採取之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46條之1)
七、增訂違規採取土石之土地整復規範及涉及公共安全時危害或環境不利影響時,主管機關得採取之必要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47條之1及第47條之2)
八、修正環境維護費之收取規定。(修正條文第48條)
九、增訂土石採取作業保證金之收取、抵扣及退還等事項。(修正條文第4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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