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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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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

日期:107-05-1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原子能委員會擬具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法強化風險分級控管機制,並加重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平時整備責任,有助完備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系。請原能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原能會表示,日本福島事故之後,為因應核安體系檢討及轉變,因此參考美國及日本對核能監管、核能營運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的權責平衡設計,並參考美、日與國際原子能總署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同時納入民國100年迄今我國核電總體檢的檢討結果,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災害搶救效率及順遂,平時整備措施依風險分級控管,以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進行規劃。(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第13條、第14條、第22條及第28條) 二、參考美國及日本對於核能監管、核能營運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權責設計,並考量經濟部為中央電業主管機關,爰引入該部能量,以強化應變機制。(修正條文第6條、第9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18條) 三、參考美國及日本法規及實務運作,檢視我國實務現況,爰加重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之責任,包括提供前進協調所、即時環境輻射監測值及建置緊急應變場所等。(修正條文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19條及第22條) 四、配合修正相關罰則,並新增地方政府、學校、機關、團體、公司等未配合參與演習之罰則。(修正條文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及第42條) 五、檢視現行實務運作情形,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用途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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