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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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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

日期:99-01-21

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表示,目前我駐外館處是依公證法第150條第3項授權訂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辦理文件證明事務,但由於公證法為國內法,規範國內的公(認)證事務,而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依國際慣例係以查驗或比對文書上之簽章方式,證明其「形式效力」,與國內公證人辦理認證之方法及證明力均有相當差異,致該辦法施行以來存在諸多窒礙之處。因此為使外館文件證明事務與公證法上之公、認證業務有所區隔,並使我國駐外館處有明確法律依據,乃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將核轉立法院審議。

外交部表示,「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重點包括:1.明定申請文件證明之方式及申請書應載明事項。2.明定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文書驗證之範圍、不予受理申請之事由及其辦理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之事項及方法。3.明定主管機關、駐外館處辦理出具證明之範圍、不予受理申請出具證明之事由及其辦理出具證明之方法。4.明定在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公處所犯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第214條至第218條之罪者,依刑法各該規定處斷。5.明定依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其申請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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