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在院會中表示,民國111年起,國內人口將步入零成長階段,如何引進優質人才填補國內生育缺口,是政府未來移民政策的重要課題。
吳院長並指出,此次「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重點包括:適度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國程序、國人海外出生子女停居留限制、簡化外國人辦理居留程序、強化跨國婚姻媒合業務的管理等,都是現階段的重要工作。吳院長特別指示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無戶籍國民權益、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強化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及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現行移民法中相關規定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因此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刪除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第7章章名、第40條至第46條)
二、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及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三、修正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及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定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四、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條文第22條)
五、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雖消失,但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31條)
六、修正運輸業者不得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符合臨時入國(境)許可或前經權責機關同意,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七、增訂未經依法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修正條文第56條)
八、修正明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58條)
九、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查察外來人口之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十、增訂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執行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得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修正條文第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