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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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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10-24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第12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自民國44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逾50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於本(102)年7月10日公布。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信託行為的受託人及依同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等,應依規定期間將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近年來,稽徵機關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101年度採該二種申報方式者已達總申報件數之87%),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的需求已大幅降低,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可改採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再予以填發的作業,因此擬具「所得稅法」第92條之2、第102條之1、第126條修正草案。

該案經政務委員薛琦邀集財政部、法務部、金管會、農委會及行政院法規會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修正為「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第126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規定之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修正條文第94條之1及第102條之1)
二、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報請行政院另定之。(修正條文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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