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近年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保險市場上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加強對保險業者的監理,保障消費者權益,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另基於保險業經營業務需要,以及防制保險犯罪與道德危險,未來該草案通過後,將允許保險業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在一定條件下,得為特種資料之蒐集及處理或利用。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責任保險由擇一方式改採併行制;增訂保險代理人等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得為管制性處分。
二、增訂兼有保險代理人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另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等應建立內部控制等制度。
三、修正違法招攬境外保單改處以刑事罰及保險代理人等違反管理規則之罰鍰。
四、明定保險業等於一定條件下,得為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另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本法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