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該案修正主要為解決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等實務執行問題,以順利推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待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祭祀公業條例」自97年7月1日施行迄今,對增進土地利用、促進祭祀公業申報及法人化已具實益,但實務執行仍有部分困難或窒礙之處。為解決祭祀公業派下員人數眾多,導致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祭祀公業申報期間,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清算等問題,為順利推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擬具「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派下代表會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明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資格取得條件,以及未共同承擔祭祀者,祭祀公業與祭祀公業法人得依規約及章程除名。(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祭祀公業申報期間屆滿仍得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7條)
四、增訂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事項;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應議決事項及派下代表會議之召開。(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15條之1)
五、增訂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事項;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應議決事項、派下代表會議之召開及議決事項應報備查之範疇。(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30條)
六、修正祭祀公業法人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之程序,並增訂漏列、誤列派下員等變動之程序。(修正條文第37條)
七、修正祭祀公業法人之解散程序及清算人之選任。(修正條文第45條及第46條)
增訂祭祀公業法人清算人就任及應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47條之1、第48條之1及第48條之2)
八、增訂祭祀公業多元處理其土地、建物及依規約辦理囑託登記。(修正條文第50條)
九、修正代為標售土地之標售次數,並增訂申請發還土地或土地價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5條)
十、增訂本條例施行前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其耕地辦理更名登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