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因應核電廠陸續屆期除役,確保國人的健康及安全,本案設立行政法人專責機構,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作業,以妥善建置與營運相關設施,並落實公民參與及全民監督,強化社會溝通。請經濟部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委員溝通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早日推動核廢料處置。
該設置條例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該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該中心董事、監事及董事長之聘任及解聘方式、職權事項、利益迴避規定、出席董事會方式、兼職不支薪等規定。(草案第6條至第17條)
三、該中心執行長選聘方式、職權及該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四、該中心之業務規劃與執行情形,以及監督機關之權限與評鑑方式。(草案 第 20 條至第 23 條)
五、該中心之會計制度、財務及財產相關規定,以及監督程序。(草案第24條至第30條)
六、對該中心訴願、解散後人員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草案第31條至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