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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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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

日期:98-02-26

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體育委員會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將使運動彩券發行銷售及管理有所依循,盈餘能供體育運動發展使用,並顧及社會風氣及觀感,完備管理制度,使盈餘運用效益最大化,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除明定運動彩券各項發行銷售及管理事項,並明定運動彩券發行盈餘百分之十作為社福相關支出,餘百分之九十供體育運動發展之用。劉院長並指示體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順利通過此項草案。 體委會表示,我國為仿效先進國家以發行運動彩券推展體育運動,前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相關規定,自97年5月2日正式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惟相關盈餘受限於法令規定,無法供作體育運動發展之用。為健全法制規範,籌集體育運動發展經費並符合民意,因此訂定專屬法規以為依據。 本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與公益彩券區隔,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在於籌措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另明定發行機構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 (二)為完備國內運動軟硬體環境,同時兼顧社會福利,明定運動彩券盈餘百分之十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定供社會福利支出使用,餘百分之九十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 (三)運動彩券銷售行為涉及運動競技專業知能,因而規定運動彩券實體經銷商,以具有運動專業知識人員或體育團體為優先,另明定經銷商僱用5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1人。 (四)為保障目前辦理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之發行機構與實體經銷商權益,明定相關過渡條款,使現行發行機構得發行至原發行權屆滿(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為止,至目前具經銷資格之正備取實體經銷商等弱勢族群,亦得於經銷契約期間繼續銷售運動彩券。 (五)為保護青少年及兒童,規範發行機構、受委託機關及經銷商不得銷售彩券或支付奬金予未成年人;另為維持運動彩券交易及運動競技公平性,限制業務相關人員及隊職員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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