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衛生署所提「醫療法」第79條、第10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加強人體試驗的管理,並保障受試者權益,衛生署將修正醫療法相關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人體試驗的申請程序、審查基準、資訊揭露、監督管理及受試者權益保障事項,訂定應遵行的辦法,同時配合修改違反者的罰則。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之需要,現行醫療法第8條、第78條至第80條及第98條等,已針對人體試驗之定義、施行、審議、受試者保護及試驗報告之提出等有所規範,惟仍有未臻周延、完善之處。為健全人體試驗管理規定,保障人體試驗受試者的權益,落實人體試驗倫理原則,有於本法規定外再賦與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並配合檢討修正相關罰則之必要,擬具「醫療法」第79條、第105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