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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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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5-0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具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依據考試院函表示,鑑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簡稱公保法)的「殘廢」用語源自憲法第155條,亦為我國通用法制用語,原無貶抑之意,經考量時空環境的變遷、社會觀感及認定標準的改變,擬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另檢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簡稱退撫條例)亦有涉及公保殘廢用語而需配套修正,因此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第21條修正草案。

該兩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保法部分: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計修正該法第3章第2節節名及第3條、第12條至第15條、第18條及第33條等規定,並於第51條明定該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退撫條例部分:配合公保法「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該法第11條,並於第21條明定該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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