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海巡署擬具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海巡署表示,因現行所屬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洋總局)組織條例規定的編制員額總數,是以17艘巡防艦為上限,計算機動海巡隊所應配置人力,為因應近年海勤業務需求新造各式艦艇,截至本(105)年6月底巡防艦已達20艘,實有調整艦艇職務編制數之必要。
海巡署指出,另因現行洋總局與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岸總局)分別為警、文併用與軍、文併用機關,且軍警人員不得互相調任,為使洋總局與岸總局軍警人員交流歷練,並朝組改規劃的洋、岸巡防業務整合遂行,因此擬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第11條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修正草案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0條修正草案。
該3項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洋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修正草案:增加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計27人,並相對減列技術生編制員額27人。
二、「洋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修正草案:增列第2項規定,明訂該條例第5條至第10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得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及89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三、「岸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修正草案及「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0條修正草案:增列第2項規定,明訂該兩組織法規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89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