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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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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公共電視數位轉型、提升國際新聞傳播競爭力 政院通過「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2-03-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改善公視基金會經營環境,強化對各個年齡層和不同收視族群的公共電視服務,協助公共電視數位轉型,提高國際新聞傳播競爭能力,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公共媒體是一個社會重要的文明指標,直接反映國家的民主與文化素養,因此政府應全力支持及協助公共媒體穩定發展。現行「公共電視法」已超過10年未做修正,就當前媒體環境來看,部分條文規定已不合時宜,且影響公視基金會的正常營運。

陳院長指出,文化部此次提報「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務實地解決公視基金會刻正面臨的董監事選任不易、營運經費不足等核心問題。本修正草案通過後,將有助改善公視基金會經營環境,強化對各個年齡層和不同收視族群的公共電視服務,協助公共電視數位轉型,提高國際新聞傳播競爭能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刪除「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修正第2條第3項)

二、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3款及第4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修正第10條第2項)

三、明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等系統商,免費提供頻道位置予公視基金會,並明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並應將其列為基本頻道。(增列第12條之1)

四、董監事產生程序,經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修正第13條第2項)

五、修正會計年度終了年度業務報告書之程序。(修正第32條)

六、明定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修正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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