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由於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文字載明,僅有男子可為派下員(即財產繼承人)。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落實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因此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修正該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員資格由「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之規定,改為「依習慣」,該習慣是指該條例施行前的繼承慣例,以兼顧以往法律事實狀態之穩定及未來女性平等權益之保障。(撰稿:陳秀真,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