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機關後,由農田水利署推動執行農田水利政策,為統一事權,並兼顧河防安全與公共利益需求,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係配合農田水利政策改由農田水利署依農田水利法規定推動執行,刪除本法相關規定以明事權。另增訂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之案件,倘廢止許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虞,得不廢止,改令限期改善,以兼顧河防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正是因109年10月1日起,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機關,農業部並於今(112)年8月1日揭牌,為求事權統一,經濟部提出「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水利法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灌溉事業設施範圍之管理及相關處罰規定。另針對在河川區域內等範圍申請許可施設之重大交通建設或涉及民生需求之水電管線,增訂涉及公共利益之許可案件,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時得不廢止,予以限期改善空間,以兼顧河防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農田水利政策改由農田水利署依農水法規定執行推動,本法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灌溉事業之興辦及其設施範圍之管制規定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63條之1至第63條之4)
二、刪除違反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管制行為應廢止核准、處罰及沒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1條之2、第92條之3、第92條之5、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4及第93條之5)
三、增訂未依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許可內容或其範圍使用之情形,倘廢止其許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虞者,得不予廢止並限期令使用人改善及增訂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91條之2)
四、增訂有現行第93條第1項規定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之情形,行為人所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工具,主管機關亦得沒入。(修正條文第93條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