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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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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日期:108-10-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原民會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並更名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條例自105年施行,政府針對屬林業用地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與合法使用者,因禁伐而給予適當補償,截至107年底為止,已保護4.6萬公頃林業用地,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及生態保育之目的,有利防災、減災。
 

蘇院長指出,本次修法擴大適用範圍,將其他包含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自然保留、保護區內同樣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補償範圍約新納7千公頃土地,落實受限者予以補償的美意。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避免與造林業務產生混淆,修正該條例名稱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並刪除相關規定。(修正名稱及第1條,刪除現行條文第5條、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
二、    配合該條例適用範圍修正,刪除造林獎勵等回饋相關文字,並明定得申請禁伐補償之條件及預算執行事宜。(修正條文第3條)
三、    修正勘查檢測基準及相關作業。(修正條文第4條)
四、    增訂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條件,將其他受限制使用之土地納入補償範圍。(修正條文第5條)
五、    明定禁伐補償金額度及撤銷禁伐補償金核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6條、第7條)
六、    增訂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得受領禁伐補償金之條件及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權人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七、    增訂主管機關應建立資訊管理系統,中央及地方執行機關權責事項。(修正條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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