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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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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9-09-16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此次內政部回應各界建議提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新定義並調增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貧窮線,將低收入戶的審查門檻再合理的放寬,並將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及權益法制化,讓未來政府在照顧弱勢民眾及整合福利資源時,有更明確的依循標準,同時也強化對低收入戶的就業輔導及鼓勵社會參與等措施,幫助弱勢民眾提升競爭力及脫貧,彰顯政府照顧弱勢庶民百姓的決心。

吳院長表示,為照顧庶民生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即使遭逢全球金融海嘯及八八風災的衝擊,政府仍積極推動社會安全網擴大照顧弱勢民眾,放寬低收入戶審核門檻,對於非低收入戶,98年相關部會亦投入1,405億餘元,受益對象達514萬餘人次,讓我國的貧富差距與先進國家相較維持了相對的穩定。

吳院長要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內政部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及早完成立法,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協調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投入資源,在基層建立有效的訪查與關懷機制,以及時掌握弱勢家庭的生活實況並提供必要的服務。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社會經濟情勢急劇變遷,貧富差距擴大,為彰顯政府照顧社會弱勢的決心,爰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調整「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以期擴大照顧弱勢並符合未來縣市合併改制之新局;增訂「中低收入戶」,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部分弱勢者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與工作能力審查要件,有利於弱勢者審查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及相關措施,以促進其自立脫貧等等。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效益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2萬1千戶(5萬2千人),較目前10萬8千戶增加約19%,另外界定「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估計約18萬3千戶(53萬6千人),合計可增加20萬4千戶、58萬8千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實施後第一年中央及地方政府將新增經費支出約新台幣43億元。內政部未來將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社會救助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各地區之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百分之六十定之,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為寬,可使更多的弱勢家庭得到照顧,又訂定年度變動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以使弱勢家庭能較穩定受到照顧。
(二)放寬審查資格要件,有利於弱勢者通過審查: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將兄弟姐妹排除不列計;對於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父或母也排除不予計算,使弱勢個案能獲得協助;對於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之青少年、身心障礙者、高齡者之工作收入,以核算收入70%計算,避免高估其工作所得;以及將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與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情形排除計算,均有利於審查通過。
(三)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的保障予以法制化,並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子女學雜費等補助。
(四)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福利誘因,鼓勵低收入戶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及授權條款,得將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3年為限,以鼓勵參與勞動市場,獲得穩定工作;並對於參與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年,以提供促進其自立發展的誘因機制。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幅度較大,政府投入資源也多,可彰顯政府照顧社會弱勢的決心,對於提升經濟弱勢家庭之生活水準與縮減貧富差距也將產生正面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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