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交通部所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加速推動航港體制改革工作,並落實馬總統政見所揭示推動設立航政局及港務機構國際化,俾港埠管理與全球接軌,提升經營績效,遂擬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港務公司業務範圍。(草案第2條)
二、港務公司董事、監察人人數、董事會職權及監察人執行事
項。(草案第4條至第6條)
三、港務公司應報請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之事項。(草案第7條)
四、港務公司需用不動產之取得方式。(草案第8條)
五、港務公司繼受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已簽訂契約之原
則。(草案第9條)
六、港務公司盈餘分派方式。(草案第10條)
七、港務公司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草案第11
條)
八、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安置、退休
及撫卹等權益保障。(草案第12條至第19條)
九、港務公司職工福利金之提撥。(草案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