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0)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之1、第32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為使退休軍人再任支薪有合理法律規範,避免支領雙薪的不合理現象,與公教人員維持衡平,並符合立法院相關決議,因此擬具本次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支領退休俸軍人再任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及財團法人,月支待遇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上,且高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低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停發其退休俸,但不停發其優存利息;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二)以贍養金與退休俸同屬政府按月發給之退除給與,並給與終身,爰增訂支領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或再任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應停發其贍養金或同時停發其贍養金及優存利息職務應比照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