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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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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1-03-22

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教育部所提「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分別於99年5月14日及99年7月3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均未及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程序,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屆期不續審之規定,該2草案須重行函送立法院審議。

人事行政總處指出,本次修正草案除配合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同年7月28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撫卹法」(均於100年1月1日施行)酌作文字修正外,其餘均維持99年間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內容,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第12條:有關展期及減額支領月退休金等相關規定之實施日期,修正為102年2月1日。

(二)第14條: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修正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上限為「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12%至15%之費率」。

(三)第19條: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增列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亦得改領月撫慰金。

(四)第24條: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將再任行政法人及公法人職務情形納入應停發月退休金範疇,包括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法人或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等,並增列退休再任溢領追繳及再任限制相關規定。

二、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部分:第4條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將原「教職員自殺死亡者,除因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者,不予撫卹外,比照病故規定辦理撫卹」之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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