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更完善的留才攬才環境,強化臺灣競逐國際人才的吸引力,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人才是國家富強的根本,為強化臺灣競逐國際人才的吸引力,加速產業升級、轉型及創新,並拓展國際布局,有必要進一步優化國際人才及其眷屬在臺工作、居留與社會保障制度,建構更完善的留才攬才環境,讓全球人才匯聚臺灣,壯大我國產業實力。
卓院長指出,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條件。(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1條)
(二)增訂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於延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從事工作。(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
(三)增訂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數位遊牧簽證在我國停留,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修正條文第14條)
(四)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得折抵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及第19條)
(五)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間限制,並增訂申請延期須已投保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修正條文第20條)
(六)放寬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身分,即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修正條文第24條)
(七)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八)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27條)
(九)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滿十年且符合所定條件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51條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之1第4項所定辦法,提供其所需之服務。(修正條文第28條及第29條)
(十)放寬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修正條文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