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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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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日期:100-11-10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臺灣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必須傳承與創新,本法案明文保障在地文化的多樣性與包容性,並強調文化人權的實踐,落實「文化興國」的理想,請文建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文建會指出,目前文化事務的推動,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大作用法為推動的依據,但仍缺乏文化之根本大法,作為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正值文化部即將成立之際,為宣示國家對文化發展的重視,推動文化興國,保障人民平等參與文化及藝術的權利,並尊重文化多樣性、自主性與創新性,於國際展現我文化特色及精神,特別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作為文化政策指導原則。

「文化基本法」草案全文共計14條,重點包括:
(一)政府應提供國民參與文化之平等權利。(草案第二條)
(二)全國性文化事務由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各部會共同推動,政府制定政策涉及文化領域時,應尊重文化多樣性。(草案第三條)
(三)政府推動文化事務之範疇。(草案第四條)
(四)政府制(訂)定政策或法規時,於符合國際協定情形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草案第五條)
(五)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草案第六條)
(六)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擬訂國家文化發展計畫,以作為制定文化政策之依據。(草案第七條)
(七)行政院得由院長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整合文化相關事務。(草案第八條)
(八)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草案第九條)
(九)政府應於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經費;對特殊文化之發展,應優先補助。(草案第十條)
(十)政府得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鼓勵多元創新,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政府應加強整體文化人才培育,並應提供適合文化機關(構)聘任人員之管道及機制。(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政府應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美學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札根。(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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