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11-0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指出,衡酌目前獸醫師推動業務,因現行法規規範不足,未能滿足社會期待,亟需強化獸醫師職能訓練、執業規範及診療收費標準訂定、犯罪行為相關罰責增修等,以完妥法律規範,強化獸醫服務體系,因此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獸醫師及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執業登記之事項有所變更者,應於一定期間內報備查或申請許可,以利管理。(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20條)
二、為保障獸醫師工作權益,對於獸醫師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違常狀況無法執行業務之情況,增訂評估機制及回復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並增訂獸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之規定及拒絕時之罰責。(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33條)
三、為維護飼主將動物轉診等權益,增訂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之要求,提供病歷摘要及影像紀錄等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11條)
四、調整獸醫診療機構收費標準訂定機制。(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50條)
五、強化獸醫專業倫理,配合增修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4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第28條及第34條)
六、違反該法相關規定之處罰,除停業或廢止相關證照外,增列得以處罰鍰之方式為之,以符實際需要,並提高現行之罰鍰額度及整併罰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第28條、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37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