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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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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難民法」草案

日期:98-12-31

行政院院會今(31)日通過由內政部及外交部共同提出「難民法」草案。吳院長指示,內政部擬妥說帖,並會同相關機關向立法院朝野黨團說明,以期順利完成立法,落實馬總統人權治國的理念。

吳院長指出,政府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今年12月10日的施行,重新檢討提出「難民法」草案,並配套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條文,讓難民處理法制化,並允許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這是很人道、很進步的立法,讓臺灣人權水準又往前跨出一大步。

「難民法」草案重點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致生命遭受威脅,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願返回國籍國或原居住國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但內政部得先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請求協助認定或透過辦事處轉介,難民申請案應予審查,並於6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通知申請人;審查期間,得給予申請人停留許可、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基本生活權力。

另大量難民申請移入我國時,內政部應擬訂可接受難民人數的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邀集外交部、民間團體等組成專案小組,並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繫,研議處置事宜;此外,得難民身份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証明文件,另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文件,並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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