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簽署及後續相關業務推動的需要,行政院院會今(1)日通過財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分別所提「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商標法」第4條及第94條修正草案、「專利法」第28條修正草案,以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海關進口稅則」部分:配合我方給予陸方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項目,增訂早期收穫適用之第2欄稅率,以CN作為陸方之英文代碼,包括:
(一)100年降為免稅項目:計修正松香、觸媒、聚脂絲紗及樹酯酸等67項。
(二)101年降為免稅項目:計有橡膠促進劑、不織布等186項。
(三)102年降為免稅項目:計修正橡膠氣胎、道路標線及標誌用反光玻璃等14項。
二、「商標法」第4條、第94條修正草案:為使主張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優先權之程序更為明確,以利本協議之後續執行,增列「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亦得主張優先權之規定。
三、「專利法」第28條修正草案:本法第27條已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之專利,亦得主張優先權,茲為使本條文義及相關程序更為周延,以利本協議之後續執行,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為使本條文義及相關程序更為周延,以利本協議之後續執行,參酌專利法規定,增列「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之品種權,亦得主張優先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