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內政部擬廢止「公葬條例」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國民政府於民國36年制定公布「公葬條例」,紀念對國家社會著有功勳者,以彰顯亡者榮耀。但自政府遷臺以來,未曾依「公葬條例」辦理公葬,且公葬精神實質上已由褒揚及入祀忠烈祠取代,因此廢止「公葬條例」並不影響國家榮典制度的完整性,亦無增減人員編制及經費需求之虞。
內政部指出,「公葬條例」涉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權責,經該部於本(105)年2月23日就「公葬條例」存廢函請表示意見,並無要求保留者,因此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後段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函請廢止「公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