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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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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正草案

日期:108-03-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本次修法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中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解決方法,保護民眾安居樂業。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蘇院長表示,他在大學二年級時讀《刑法原理》序文中寫道:法條有限而世事無窮,以有限之法條,審無窮之人事,勢所難能。法條要與時俱進,刑法罪章中對於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等各有不同,部分民眾以為本次修法針對集會遊行者,實為錯誤認知。
 

蘇院長指出,街頭聚眾鬥毆、滋事等暴力情事,危及公共秩序與民眾生活安全,造成社會不安。鑒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相關條文已不符當前時代需要,為維護社會治安與人民於公共場所安全,本次修法明確定義「公然聚眾」,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除讓國人瞭解政府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149條:有關「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以及修正聚眾者經該管公務員命令二次不解散者之處罰要件;罰金提高為8萬元以下。
 

二、第150條: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兩項加重處罰要件,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罰金提高為1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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