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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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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8-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郵政法」修正是為配合政府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TiSA)等國際經貿組織的政策需求,並因應經濟及社會環境的變遷。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遞送普及服務之定義、範圍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服務標準,並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擔任遞送普及服務業者。(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專營權郵件之認定由質化界定修正為量化界定;另將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排除於專營範圍以外;專營之範圍除仍維持明信片及郵簡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之信函,亦應由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遞送;前述以外之人所交寄單件重量500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13倍基礎郵資(約新臺幣65元)之信函,仍屬專營權範圍。(修正條文第6條)
三、配合TPP、TiSA要求競爭性遞送業務反競爭行為之禁止,並使郵政事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參考日本郵便法,增訂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與合理利潤,以利事業之經營。(修正條文第14條)
四、修正中華郵政公司不得拒絕遞送之郵件種類。(修正條文第19條)
五、增訂限時、快捷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得請求補償規定,並明定寄件人或收件人僅得依本法向該公司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29條)(撰稿:葉婷貴,電話:02-234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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