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毛院長表示,因應近來重大貪瀆、經濟及社會矚目的黑心食品犯罪,現行刑法的沒收制度,無法澈底有效沒收其犯罪所得或第三人不法所得,難以實現公平正義。這次修正刑法沒收制度,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是我國刑法重大制度變革,也是政府回應各界期待司法應保護公平正義的一次重要刑事政策修法。
毛院長指出,各部會現行主管法律有關「沒收」規定與這次修正內容不符者,請儘速配合檢討修正。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以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本法現行規定沒收為從刑,對於違禁物與犯罪工具之沒收係為預防再供作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至犯罪所得之沒收係避免任何人坐享不法所得而失公平正義,並遏阻犯罪誘因;然沒收之性質,應依沒收標的物性質及其所有權歸屬之不同,或為刑罰,或為保安處分,或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或兼具上開不同性質,是本次修正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爰將第38條至第40條之2相關沒收規定,列於第五章之一,章名為「沒收」。(新增第五章之一)
(二)擴大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有關修法後新舊法律之適用,為兼顧財產權之信賴利益及法律安定性,原則仍適用行為時法,至第40條第2項、第3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方式,則依程序從新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修正條文第2條)
(三)依沒收客體不同,分別規範沒收之要件,並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客體範圍,包括違禁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犯罪所得;又參酌洗錢防制法規定,規範沒收不法所得之範圍包括「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現今社會交易型態常以法人、非法人團體為交易對象,為澈底杜絕犯罪,應有沒收必要,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他人」應包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並增訂替代沒收之追徵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第38條之1)
(四)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如因無主刑而不能宣告沒收,將形成犯罪行為人與其相關之人享有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故參酌反貪腐公約、德國刑法、美國聯邦法典等立法例,定明犯罪行為人有上開情形時亦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條文第40條)
(五)沒收雖非從刑,然長期不宣告沒收或不予執行,有礙於法秩序之安定性,爰增訂沒收之時效及執行期間,並刪除專科沒收之行刑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之2、第84條)
二、有關「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係配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為使該法修正後,相關特別法能有1年因應配合修正之緩衝時程,爰增訂第10條之3施行日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