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9-04-08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擬具之「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我國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賦予公開發行公司少數股東申請檢查之權利,增加公開發行公司資訊透明以加強投資人之保護,爰擬具「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為免法制上之爭議,並利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增訂本法部分排除商會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對於會計處理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4條)
二、為增進財務資訊公告申報之即時性,修正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及申報,另期中財務報告均應經董事會通過,及抄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修正條文第36條)
三、增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進行檢查。(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四、為因應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之縮短,且給予上市(櫃)公司適當之緩衝期,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83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