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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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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農會發展並促進升級轉型 政院通過「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3-3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使農會朝專業化方向升級轉型,進而落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的「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農會是政府推動農業政策重要的橋梁,也扮演著安定農村、發展農業的關鍵角色。此次修法係為端正農會選風、強化農會自治、維護農會會務正常推動、增進農會員工素質、擴大農漁合作投資,有助農會朝專業化方向升級轉型,對落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均有相當助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為因應國內農業經營環境轉變及國際經貿整合的挑戰,提升農會人員素質,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完善農會理(監)事會之召開及端正農會選舉風氣,爰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將漁會納入為得與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之主體,又因農會、漁會已符合公司法第128條關於發起人之規定,爰刪除排除公司法該條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鑒於臺灣省農會業已併入中華民國農會,爰刪除相關之過渡規定及定明中華民國農會之名稱。(修正條文第6條、第8條、第19條、第25條之1及第33條)
 

三、為強化各級農會自治之精神,總幹事任期屆滿未能產生時,刪除得由上級農會、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規定,修正由各該農會依照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主任等職務位階,依序代理。(修正條文第25條)
 

四、為提升農會聘僱人員素質,並提高農會統一考訓作業之公信力,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考訓辦法,督導中華民國農會辦理。(修正條文第26條)
 

五、為強化農會理(監)事會議運作,增訂對於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超過2個會次應予解除職務,及理(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
 

六、為遏止部分農會賄選歪風,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提高期約賄選之刑度與罰則,並增訂具有選舉權人資格、具候選人資格、具理事候選人資格、參與候聘登記人或具候聘登記資格者為處罰對象。(修正條文第47條之1及第47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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