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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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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08-1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依據司法院函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如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的判決者,均不得上訴第三審,造成第一次經判定有罪者未能獲得審級救濟機會,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有悖。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保障,因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84條之1,以及第376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關於不起訴處分相關條文:配合第376條之修正,修正相對不起訴處分之適用條項。
二、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關於合議審判相關條文:配合第376條之修正,修正不行合議審判之適用條項。
三、第三編第三章關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部分條文: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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