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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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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漁業法」第11條之1、第64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98-11-12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漁業法」第11條之1、第64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不得出港,違反規定則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杜絕違法僱用外籍漁船船員,並遵守國際漁業組織相關規範,以確保我漁船船主之安全及整體漁業利益,於「漁業法」增列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未經一定程序不得出港等相關規定,確有必要。他並指示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
吳院長也指示農委會與海巡署於立法過渡期間加強協調聯繫,繼續派遣巡護船出海取締非法海上船屋,以保護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農委會表示,近年發生外籍漁船船員挾持我國漁船、殺害我國籍船長(員)等不幸事件。經深入追究,發現此類事件與違法僱用外籍漁船船員有關,而該等素行不良或未具資格能力之外籍漁船船員,係由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即海上船屋)所提供。
農委會並指出,漁船經認定屬「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且業已撤銷漁業人之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後,該等漁船如仍出海作業,國際漁業組織將以我國未採行適當管理措施為由,裁減漁撈配額,致生損害於我國整體漁業利益。為避免該等漁船出港作業,違反國際規範,亦有必要限制其不得出港。
農委會表示,該修正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不僅可以保障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且有助於提昇我國漁業管理效果,進而有利於爭取我國在國際間的漁業利益。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收回漁業證照、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漁船不得出港,已出港者命其限期返港規定;另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力制止出港或命其立即返港。
(二)增訂違反第11條之1規定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未依限返港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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