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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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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郵政法」第10、第20及第49條修正草案

日期:100-01-13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交通部所提「郵政法」第10條、第20條及第4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落實立法保障隱私權及與國際接軌,並兼顧郵政普及服務義務之目的,因此擬具上述法規第10條、第20條及第49條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於有事實足認郵件內裝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郵資或違反郵政法規時,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後,始得開拆查驗其內容,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修正條文第10條)

二、配合第10條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有關包裹郵件得開拆查驗及拒絕遞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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