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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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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0-04-0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水利法」所管制的違法樣態眾多,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不盡相同,過去在實際執行面上,確實有發現違法情節輕微,但裁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等情形。本次修法讓裁罰數額更為合理,同時針對部分情節輕微,未影響公共安全且可責程度較低的行為,如果是初犯,可要求其回復原狀、拆除、清除等適當處理,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經濟部表示,「水利法」第九章罰則是針對違反河川區域等範圍使用管制的處罰,民國92年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迄今,罰鍰級距倍數僅5倍。由於各類違法行為態樣繁多,各違法行為亦不相同,為能就違反「水利法」義務行為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均予考量,因此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並將罰鍰級距自五倍提高為十倍。(修正條文第92條之2、第92條之3、第92條之5、第93條之2及第93條之3


二、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課以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適當處理之義務,及不排除危險狀態時應裁處之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93條之4

三、
增訂首度查獲、違法情節輕微且已配合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得免罰之要件及其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95條之1)


四、增訂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配合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理者,得減輕處罰之要件及其行為樣態。(修正條文第9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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