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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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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5-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修法的重點在於藉由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的誘因,擴大金融機構的規模,有利於金融機構加速拓展海外市場,促進我國金融產業的發展,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該法銀行業之範圍不包括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並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為該法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之對價除發行新股之股份外,亦得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之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之對價。(修正條文第8條)
三、金融機構合併應於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連續公告;另金融機構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證明無礙債權人等權利之行使者,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等。(修正條文第9條)
四、鑑於農業金融法對於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之處理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1條至第14條。
五、為回歸重整與破產之一般程序及公認會計原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5項規定;基於租稅公平,刪除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營業稅稅率;另放寬金融機構亦得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公開拍賣。(修正條文第11條)
六、修正該法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包括因合併而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土地增值稅記存範圍擴大為原消滅機構之所有土地及合併產生商譽之得攤銷年限由5年修正為15年。(修正條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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