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人保護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本(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條例),其中原第23條、第27條並變更條次為第32條、第36條,因此擬具「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7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20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34條;「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23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兒少條例法規名稱修正及原兒少條例第23條、第27條變更,修正「洗錢防制法」第3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及「證人保護法」第2條,有關前揭法律名稱及變更後之條次。
二、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7條、「貪污治罪條例」第20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4條、「證人保護法」第23條,明定修正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