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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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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揆︰「採購法」條文修正有助提升採購效益

日期:97-09-25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修正草案內容除符合法規鬆綁及節能減碳政策外,對於改善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提升採購效益與品質亦有幫助。

劉院長強調,採購法與全國各機關政策業務的推動息息相關,政府有必要致力於政府採購環境的健全,行政院已將「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協調立法院優先審議的法案。

工程會表示,「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刪除投標廠家數限制之規定,以達成法規鬆綁、提升採購效率之目的;配合節能減碳之全球趨勢,增訂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明節能減碳規定;為強化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明定工程採購調解程序如因機關原因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成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其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應公開,以符公開化、透明化;為防範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採購品質,增訂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之一定比率者為不合格標;為減少廠商間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對於機關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能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之情形,修正擴大為機關內的全部人員,不以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為限。

工程會指出,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88年5月27日施行,至今已歷經3次修正。為更落實該法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達成節能減碳目的,並有效解決機關與廠商間爭議,提出此項「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計修正21條,增訂5條,刪除1條,共計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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