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醫療法」 第23條、第78條、第103條、第105條及第108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鑑於現行「醫療法」中對於醫療機構停業之期間並未規定,實務上醫療機構可能無限期停業,致衛生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其醫療資源;又為促進醫療機構參與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及預防疾病之需要,保障人體試驗受試者權益,故有關人體試驗計畫審查相關條文也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本次「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明定醫療機構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醫療機構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並配合修正罰則所引之項次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三條)
(二)增訂醫療機構施行之人體試驗計畫變更時,仍應依程序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並配合修正相關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三)明定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