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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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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行政更加便民、擴大人民參與 行政院會通過「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0-08-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因應時空環境演變,為使行政更加便民,擴大人民參與,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因應網路科技發展、國人生活型態改變,此次修法,統一現行「公告」方式,明定公告於「政府公報」、「機關網站」二種,並增訂「視訊聽證」、「公聽會程序」規範,修正「送達」相關規定,讓民眾可向行政機關指定「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作為文書送達處所。另明定行政函釋應於機關網站公開等,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擴大公眾參與,也讓民眾查閱資訊、收受文書都更為便利。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本法施行以來,相較於制定當時的時空環境已多所轉變,諸如新興網路科技發展、人民生活型態改變等,對於行政法的傳統理念與任務均有相當影響。為因應時空演變,避免法令適用產生窒礙,該部就「行政程序法」進行通盤性檢討及研修。此次修正方向,在完備行政程序,以利機關遵循,使行政更加便民,並擴大人民參與,因此擬具「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依本法所為於政府公報之公告」及「依本法所為於機關網站之公告」之統一性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之1、第2條之2)
 

二、修正第一章第二節「管轄」:增訂中央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辦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自治權限之一部分,委辦所轄地方自治團體執行。明定行政機關或公法人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修正條文第15條至第15條之7、第16條至第16條之3)
 

三、修正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增訂第十節之一「公聽會程序」及修正第二章「行政處分」與聽證相關之規定:
 

(一)增訂行政機關認有必要而舉行聽證之規定。明定無法出席聽證者得提出陳述書之相關事項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缺席聽證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54條、第55條)
 

(二)增訂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於該處分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09條)
 

(三)明定公聽會程序之適用情形,以及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應記載事項。公聽會紀錄應公開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修正條文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4)
 

四、修正第一章第十一節「送達」及第二章「行政處分」與送達相關之規定:
 

(一)增訂應受送達人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以該地址或信箱為應送達處所;以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於郵務人員將該文書置於郵政信箱時起,發生送達效力。(修正條文第72條)
 

(二)增訂對經依職權調查仍無法知悉之特定人所為之送達,得以公告代替之;如依處分之內容以於現場揭示為適當者,得以現場揭示方式為之,並配合修正處分之生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00條及第110條)
 

五、修正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為「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
 

(一)增訂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亦屬法規命令。增訂職權命令之意義、得規範之事項及準用本法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50條、第157條之1及第157條之2)
 

(二)修正行政規則之種類、行政規則之下達、修正及廢止之方式。(修正條文第159條、第160條、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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